【条文】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后,承包人就相应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款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
本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本条规定的条文字数在征求意见稿中最少,但其背后法理却非常丰富,需先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进行分析。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主要有留置权说、法定抵押权说、法定优先权说。留置权说与《民法典》第447条【1】不符,目前争论较大的是法定抵押权说与法定优先权说。
梁慧星教授持法定抵押权说。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所规定的既然是法定抵押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有物上代位性,赔偿金也能优先拿,当然其成立直接根据法律规定,不须当事人间订立抵押合同,也不须办理抵押权登记。其成立条件是:(1)建设工程已竣工。(2)须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所生债权。(3)其债权为依建设工程合同所应支付的价款。(4)法定抵押权的标的物为承包人施工所完成的。(5)须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法定抵押权的行使条件是: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催告通知后经过一个合理期限担保物权与物权,而发包人仍未支付。【2】
实务界主要持法定优先权说。现行法律没有出现法定抵押权的概念,也没有对法定抵押权作出具体规定。如果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解释为法定抵押权,即解释为抵押权的一种,必须说明此种抵押权不需要登记公示的理由,容易引起误会。【3】《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适用法律的复函》(〔2007〕执他字第11号)规定:“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无需当事人另外予以明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第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依据该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且为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
在“陈某甲、陈某乙与甘肃某建设集团、清水某房地产公司执行监督案”中【4】,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此项权利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自法定条件成就时设立,只要具备了法定条件,承包人可不经审判、仲裁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主张此项权利。如承包人在审判程序中未主张此项权利,执行依据亦未确认其享有此项权利,并不意味着其当然丧失此项权利,其在执行程序中仍可行使此项权利,人民法院亦可结合执行依据裁判内容,并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判断其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

法定抵押权说与法定优先权说对实务操作并无太大影响,但法定抵押权说在解释优先受偿权的物上代位性时具有优势,理由是本条规定即来源于《民法典》第390条规定的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二、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民法典》第390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本条第1句虽未明确规定补偿物包括普通动产和不动产,但其中“等”字应解释为包含此类补偿物,而且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主要针对的是此类补偿物。【5】
在“青岛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江苏泰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6】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有物上代位性,赔偿金也能优先拿,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当抵押物因灭失、毁损等原因获得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者其他物时,抵押权人可以就这些钱物继续行使抵押权。因此,青岛融资担保公司提交的《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和桑希会在其两套菏泽抵押房屋拆迁时出具的《保证书》担保物权与物权,虽然证明桑希会的案涉两套抵押房产已经被拆迁,但是依据前述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就因拆迁获得的新房或者其他财物继续行使抵押权。
此外,《担保制度解释》第42条第1款进一步规定,抵押权依法设立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有物上代位性,赔偿金也能优先拿,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请求按照原抵押权的顺位就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要点
根据上述《民法典》第390条、《担保制度解释》第42条关于对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的规定可知,征求意见稿本条以上述规定为依据,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物上代位性,对该条的适用应与《民法典》第390条作相同解释。
第一,建设工程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毁损为建设工程的部分灭失。灭失为建设工程全损,包括事实上的全损和推定全损。征收导致发包人丧失所有权。建设工程价值下降不是灭失。
第二,存在代位物。若无代位物存在担保物权与物权,担保物权消灭且不产生代位权,担保物权人不得依其已消灭的担保物权就其他物优先受偿。【7】
第三,权利行使主体是承包人。建工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回归合同相对性,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主体是承包人,因此就相应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款主张优先受偿的主体也应当是承包人,自不待言。
